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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主与法制网讯(记者黎志飞)近日,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案,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、罗某等九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,并处罚金。
2020年10月,被告人林某、罗某与毛某 (另案处理)共谋共同出资成立公司,自行调配“非标油”充当柴油进行销售。2021年3月,在未取得审核批准的情况下,被告人罗某提供其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桤泉镇的某公司经营地,并与林某相互伙同购回液蜡、航煤等原料用于生产“非标油”。林某、罗某等人以车用柴油名义对外销售,在林某的指使下,被告人包某、邹某、李某等人分别负责厂内的生产技术、财务、送货等。
经查,2021年3月至5月期间,林某等人将生产的“非标油”销售给被告人陈某、吴某、罗某、王某等人共计376.58吨价值180万余元,主要用于工程机械及货车使用。被告人陈某在林某处购得“非标油”后以柴油名义对外销售金额为16.24万元,罗某、吴某、王某共同销售金额为11.32万元。案发后,公安机关现场查获114.25吨“非标油”以及液蜡、循环油等原材料若干。经检测,现场查获的“非标油”均不合格,其中硫含量超标80至90余倍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林某、罗某生产、销售伪劣柴油,生产、销售金额达180万余元;被告人包某、邹某、李某为林某等人生产、销售伪劣柴油提供技术支持、支付结算、运输等帮助,均已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,系共同犯罪。被告人林某、罗某为主犯;被告人包某、邹某、李某系从犯。被告人陈某、罗某、吴某、王某销售伪劣柴油,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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